申请人:辽宁宇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沈阳优诺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43080号“宇龙展农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备商标应有的额显著性。该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230416号“绿农尚品及图”商标、第13822111A号“CHUNZHICHENG DIANXIN及图”商标、第12640823号“轩锦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宇龙展农”美术作品登记证书及合同;申请人部分厂房图片;申请人部分网站打印件;申请商标部分产品图片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