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搜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557082号“天使投资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5002472号“天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了撤销三年未使用的申请。申请商标经过大量的使用及推广已具有一定影响力。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授权书及推广协议书。
我委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资本投资;基金投资”等服务上,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对我委于2017年8月10日下发《商标驳回复审评审意见书》未提交新的申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商标局撤销决定撤销部分服务后,在“保险咨询”服务上继续有效,且该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在该服务上仍为有效商标。
我委认为,由上述查明事实可知,引证商标经撤销三年未使用部分撤销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资本投资”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保险咨询”服务在服务场所、销售渠道等方面尚可区分,不属于类似服务。
申请商标由文字“天使投资网”组成,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资本投资;基金投资”等服务上,缺乏作为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授权书与申请商标是否实际使用缺乏关联性;协议书无其它证据予以佐证协议是否履行,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