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娟
委托代理人:保定市泰正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183807号“美多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560706号“美多meiduo”商标、第15142365号“美多MEIOYO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视觉、含义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经查询,类似本案情况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并且,申请商标已经投入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使用证据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纺织品毛巾;枕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纺织品毛巾”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床单”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文字“美多丝”、相应大写拼音字母“MEIDUOSI”构成,该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别文字“美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 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