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睿合会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19194240号“睿合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形成了紧密的对应关系,具有显著特征,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9608569号“睿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睿合会”与引证商标“睿合”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经纪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经纪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二者来源相同或具有特定联系,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