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286116号“企业微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部分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0212842号“微信”商标经我委商评字【2017】第17061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予以宣告无效,该裁定现已生效,该无效公告于2017年08月20日刊登在第1564号《商标公告》上,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