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128749号“佰时居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佰时居及图 19128749

阅读:69169 2017-11-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佰时居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128749号“佰时居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部分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387962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208952号“别墅之窗BIESUZHICHUANG及图”商标…

  申请人:广州佰时居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128749号“佰时居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部分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387962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208952号“别墅之窗BIESUZHICHU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识别主体、构成要素、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二、申请商标的注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若被驳回将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申请人部分荣誉及资质证明证书;2.申请人委托专业公司制作申请商标的合同及相关发票;3.申请商标的使用照片;4.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销售发票及相关单据;5.申请人与经销商签订的代理合同书;6.相关商标档案信息。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佰时居及图”与引证商标一图形、引证商标二“别墅之窗BIESUZHICHUANG及图”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9128749号“佰时居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佰时居及图 19128749》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341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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