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生活健康
委托代理人:北京鸿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370705号“GENTOLOG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部分驳回决定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56886号“GEMOLOG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文字“GENTOLOGY”与引证商标“GEMOLOGY”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申请商标包含图形亦未使其与引证商标产生明显区分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香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肥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二者来源相同或具有特定联系,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