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金城保密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伟邦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016131号“金城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779902号“金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11993号“金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15992号“金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国际注册第1139985号“MI MOLECULAR IMAG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6399093号“唯美网WWW.VMEI.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外观等方面差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金城M及图”与引证商标四“MI MOLECULAR IMAGING及图”、引证商标五“唯美网WWW.VMEI.COM及图”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文字“金城”与引证商标一“金城”、引证商标二“金城”、引证商标三“金城”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且申请商标包含字母“M”及图形亦未使其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产生明显区分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来源相同或具有特定联系,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