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智汇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014563号“农夫山泉出品 力量帝维他命水VICTORY VITAMIN WAT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1493351号“VICTO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识别元素、整体效果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是对其指定使用商品品质的真实描述,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商评字【2006】第3440号争议裁定书;2.申请人6种果味饮料产品的《检测报告》;3.申请人“力量帝维他命水”产品标签。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农夫山泉出品 力量帝维他命水VICTORY VITAMIN WATER”与引证商标“VICTORY”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为“农夫山泉出品 力量帝维他命水VICTORY VITAMIN WATER”,申请人将“维他命水”用作商标使用在啤酒等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特点产生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