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101283号“西部兴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西部兴农 20101283

阅读:93697 2017-11-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扶风兴农饲料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邦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101283号“西部兴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235745号“興農”商标、第1555243号“ 兴农及图”商标、第835007号“兴农及图”商标、第511310号…

  申请人:扶风兴农饲料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邦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101283号“西部兴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235745号“興農”商标、第1555243号“ 兴农及图”商标、第835007号“兴农及图”商标、第511310号“兴农及图”商标、第1237781号“興農”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实际使用材料复印件的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文字“西部兴农”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五文字或显著部分“兴农”,且未产生明显有别于引证商标一至五的新含义,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坚果(水果)”等商品分别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鲜水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活家禽”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饲料”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蔬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植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上述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0101283号“西部兴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西部兴农 2010128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341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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