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晋江市创达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841919号“Fuchi 福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系申请人在先“Fuchi 福驰”系列商标的权利延伸,其经过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已经对第6439192号“福驰Fuch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起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撤销申请。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商标设计思路;2、申请人所获荣誉;3、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我委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文字组成及呼叫相同,两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防水服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戏装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亦不足以否定混淆误认存在的可能性。另,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与本案不具有直接关联性,不能够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