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HBM HOLDING B.V.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74144号“HANS BOOD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臆造而成的纯文字商标,具有较强独创性和显著性。申请人已经对商标局引证的第12304273号“HANS BOOD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起商标无效宣告申请。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2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引证商标的无效宣告申请材料复印件。
我委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HANS BOODT”与引证商标“HANS BOODT”的字母组成相同,两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体模型和裁缝用人体模型、商店橱窗展示支架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的衣架、动物标本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