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风湿病医院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826021号“娄多峰娄氏风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独特创意和显著性,是申请人在先权利的合法延续。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109717号“娄峰娄氏疗法 LOUFENGLOUSHILIAOF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整体差异较大,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除特殊说明外为复印件形式):1、申请人在先“娄多峰”系列商标的商标信息;2、申请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3、申请人企业简介;4、申请人及其创始人所获荣誉;5、申请人创始人“娄多峰”教授行医60周年纪念专集;6、“娄多峰”系列商标所涉及商标标签;7、申请人“娄多峰”系列商标的宣传报道及政府文件;8、国医大师推荐审查表(光盘形式)。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娄多峰娄氏风湿”与引证商标汉字“娄峰娄氏疗法”的文字组成及呼叫相近,两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诊所服务、医院、理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疗诊所、疗养院及饮食营养指导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亦不足以否定混淆误认存在的可能性。另,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与本案不具有直接关联性,不能够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