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美琼
委托代理人:四川灰黄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118160号“欧蔓若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在申请前已在实际使用,该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596983号“欧蔓莉OMANL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等方面能明确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店招;广告宣传;入驻品牌资料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凉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欧蔓若莉”,引证商标为“欧蔓莉OMANLY”,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欧蔓莉”;两者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