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学品汇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吉林省永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520645号“学品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925453号“学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不持异议。但申请商标经过艺术化设计,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不至于构成“扰乱规范汉字的使用秩序”,从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两者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学品汇”为汉字的不规范使用,易使公众对汉字的正确认读和书写产生错误认识,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因此,申请商标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