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天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854922号“小天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793617号“小天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共存于类似服务上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引证商标已被他人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我委暂缓审理本案。因此,请求我委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撤销复审中已被我委撤销,该撤销结果已于2017年8月6日刊登在第1562期《商标公告》上,该商标已无效。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