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3854922号“小天才”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小天才 13854922

阅读:51841 2017-11-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天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854922号“小天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793617号“小天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共存于类似服务上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引证商…

  申请人: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天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854922号“小天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793617号“小天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共存于类似服务上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引证商标已被他人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我委暂缓审理本案。因此,请求我委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撤销复审中已被我委撤销,该撤销结果已于2017年8月6日刊登在第1562期《商标公告》上,该商标已无效。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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