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金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6]第0000117525号《关于第17591802号“克拉恋人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称北京知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产法院作出(2017)京73行初第153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审原告不服原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市高院),北京市高院作出(2017)京行终379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原审判决,撤销我委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委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委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院判决认为,根据商标局出具的第12845595号“克拉丽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转让证明,可以认定引证商标已经转让给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在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同属于同一主体的情况下,引证商标已不构成诉争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被诉决定和原审判决虽未有不妥,但根据情势变更原则,我委仍需重新进行审查。因此,判决撤销原审判决,撤销我委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委重新作出决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委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现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故两商标互相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