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徐慧仁
委托代理人:冠和权(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523997号“HYEIN SE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根据其英文名字而命名的服装品牌,经使用宣传已在服装服饰领域享有很高的知名度。第16954928号“Hyein Se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抄袭与模仿,申请人已对其提出异议申请,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异议申请理由和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经异议程序商标局决定准予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其共同使用在第25类帽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