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528743号“比特传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比特传动 20528743

阅读:46211 2017-11-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正装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商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528743号“比特传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6002993号“比特精工bi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一定差别,共存于市场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

  申请人:广州正装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商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528743号“比特传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6002993号“比特精工bi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一定差别,共存于市场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相关公众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机器用齿轮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机器轴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比特”,其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0528743号“比特传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比特传动 2052874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34041.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