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欧瑞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汇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521969号“欧甘尼卡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8393652号“勃虎及图”商标、第8207626号“虎堡CELLIER DU TIGER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明显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