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297640号“稀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我委认为,第8089612号“稀奇特wonder speci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注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