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松立软件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335285号“慧停车WITPARK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9492508号“慧”商标、第10463417号“慧及图”商标、第5888369号“witpark”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差别显著,未构成近似,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申请商标与上述两件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的字母部分“WITPARKING”与引证商标三“witpark”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两商标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形资产评估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无形资产评估服务属于同一种服务,两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其余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无形资产评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