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陕西鼎邦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达德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31357号“TAN TU CHANG 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所引证的第17027720号“赢睿世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86697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共存尚不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