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里度艺术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19995546号“凤凰巢 Nestln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第8763144号“凤凰巢及图”商标、第8233227号“凤凰巢”商标、第16773025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差别显著,未构成近似,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部分“凤凰巢”与引证商标一中的显著识别文字“凤凰巢”及引证商标二经设计的图形化文字“凤凰巢”文字构成相同,构成近似;申请商标中的图形与引证商标三图形在构图方式及外观等方面相近,相关消费者隔离观察时不易区分,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广告,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与三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广告策划,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三件引证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