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北英傲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挚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97068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为纯图形商标,与第17136860号“雅居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字形、读音等方面均不同,二者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我委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表现为一个类似三角形的抽象图形,与引证商标的图形部分在在图形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主体特征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材料硫化处理、废物和垃圾的回收利用、空气净化、水处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材料处理信息、废物和垃圾的回收利用、空气净化、水处理等服务相同或在服务内容、消费途径、服务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上述商标并存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