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876657号“匠心面道”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匠心面道 19876657

阅读:113065 2017-11-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王双继 委托代理人:青岛天宇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19876657号“匠心面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9518263号“匠心味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含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我委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匠心面…

  申请人:王双继

  委托代理人:青岛天宇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19876657号“匠心面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9518263号“匠心味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含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我委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匠心面道”与引证商标“匠心味道”在文字构成、呼叫相近,首尾汉字相同,且申请商标中“面道”通常易被识别为对面制食品的加工工序或方式等,引证商标中“味道”通常易被识别为对食品口味的描述,故二者易被消费者识别为关联或系列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策划、饭店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对购买订单进行行政处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市场营销、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消费途径、服务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因此,上述商标并存使用于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9876657号“匠心面道”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匠心面道 1987665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339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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