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家口奥城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齐翔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230308号“冬奥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文字并未对其指定使用的商品作出任何超过固有程度及与事实不符的表示,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我委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文字“冬奥”系“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的简称,由于申请人并非“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的主办方,且尚无在案证据显示申请人与“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的主办方之间存在授权或其他关系,同时“冬奥”与“城”组合,并未形成明确的其他含义。故申请人将申请商标申请注册在茶、糖等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其商品系“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的主办方授权生产或与“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存在一定联系,进而造成消费者的误购。综上,申请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