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福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百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988279号“极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第5046731号“极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我委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对引证商标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证据。
我委认为,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注册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方面均完全相同,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特定含义,二者已构成高度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外套、鞋、袜等商品相同或在功能用途、销售途径、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上述商标并存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