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布谷鸟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省国元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252330号“布谷鸟BUGUNIA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经审理查明,第9034022号“布谷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知识产权咨询、诉讼服务等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的专用权已丧失,故其在上述服务上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私人保镖、家务服务等其余服务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未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故二者共存于上述不相同或不类似服务上,通常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