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853086号“WAYFU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WAYFUL及图 19853086

阅读:83491 2017-11-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卫富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853086号“WAYFU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6995805号“URAY Wayf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构成及显著部分等方面均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

  申请人:广州卫富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853086号“WAYFU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6995805号“URAY Wayf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构成及显著部分等方面均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档案、相关辞典释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外文“WAYFUL”及图形构成,引证商标的显著认读部分系经设计的外文“URAY”,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认读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具有显著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二者共存,通常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9853086号“WAYFU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WAYFUL及图 1985308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339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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