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卫富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853086号“WAYFU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6995805号“URAY Wayf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构成及显著部分等方面均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档案、相关辞典释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外文“WAYFUL”及图形构成,引证商标的显著认读部分系经设计的外文“URAY”,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认读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具有显著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二者共存,通常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