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怀柔未来论坛科技发展中心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方达专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058414号“FUTURE FORUM 未来论坛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120478号“FUTURE WEATH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224403号“未来科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发音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第16408634号“未来论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申请人正考虑与引证商标二的所有人协商共存事宜。引证商标三已被提起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各引证商标均已共存。综上,申请人请求我委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驳回复审中;申请人未提交其与引证商标二的所有人共同签署的《共存协议》;引证商标三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
我委认为,鉴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未提交其与引证商标二的所有人共同签署的《共存协议》,故引证商标二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未来论坛”,且其外文部分中“FUTURE”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认读部分“FUTURE”在文字构成、呼叫方面相同,其中文部分中“未来”与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认读部分“未来”在文字构成、呼叫方面亦相同,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科学研究、技术研究、科学实验室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科学实验室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技术研究等服务相同或在服务内容、消费途径、服务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上述商标并存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引证商标一、三的事实状态对本案无实质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