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878399号“点我达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点我达及图 19878399

阅读:112976 2017-11-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浙江点我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878399号“点我达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美誉度,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882555号“得伦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801046…

  申请人:浙江点我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878399号“点我达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美誉度,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882555号“得伦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80104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351698号“路得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34589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05322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整体具有显著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我委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公司关系证明文件、品牌书、申请商标使用、宣传、销售及知名度证据、申请人获奖证据、其它相关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点我达”和图形构成,其显著认读部分系文字部分“点我达”,该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分别在主要特征、外观结构、文字构成、整体印象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二者共存,通常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9878399号“点我达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点我达及图 19878399》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339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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