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517974号“MAVE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AVEN及图 20517974

阅读:39223 2017-11-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通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0517974号“MAV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8602858号“MAV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的专用权已丧…

  申请人:通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0517974号“MAV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8602858号“MAV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的专用权已丧失,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由外文“MAVEN”和图形构成,其显著认读部分系其文字部分,与第1769226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主要特征、外观结构、整体印象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二者共存,通常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0517974号“MAVE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AVEN及图 2051797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339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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