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841440号“禾成賢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禾成賢及图 19841440

阅读:54097 2017-11-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金沙古载教育咨询(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君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841440号“禾成賢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联系,并已具有极高声誉,与第13514983号“禾峰HEFE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2…

  申请人:金沙古载教育咨询(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君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841440号“禾成賢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联系,并已具有极高声誉,与第13514983号“禾峰HEFE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203361号“禾沙律 AndSala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309140号“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398220号“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9327126号“禾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881219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视觉效果、读音及含义等方面均具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我委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宣传证据、媒体报道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禾成賢”及图形组合而成,其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含义、主要特征、外观结构、整体印象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二者共存,通常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9841440号“禾成賢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禾成賢及图 1984144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339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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