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点我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878706号“点我达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美誉度,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74490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整体具有显著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我委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公司关系证明文件、品牌书、申请商标使用、宣传、销售及知名度证据、申请人获奖证据、其它相关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点我达”和图形构成,引证商标系纯图形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主要特征、外观结构、整体印象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二者共存,通常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