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云南白药清逸堂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923121号“益生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臆造,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其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用于指定商品上并未表示任何质量等特点,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有在先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我委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名下商标查询信息、申请人官网首页及公司简介打印页、申请人发展大事记打印页、申请人所获相关证据、申请商标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益生棉”表现为普通印刷字体的纯中文商标,其中“益生”易被相关消费者理解为“益于生理;益于生态”等含义,“棉”为棉质,二者组合使用在指定的卫生棉条、药用洗液、消毒剂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指定商品的技术及质量特点等产生误认,从而引导消费,进而造成消费者的误购。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向我委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排除了被消费者误认的可能性。综上,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指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