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郝瑞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18690号“耳络全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未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具有显著特征。申请商标经申请人推广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据此,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在宣传册、经营场所等方面上的使用。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耳络全息”组成,该文字意指调理身体相关经络的一种方式,将其使用在指定的“化妆品;香水;干洗剂”等商品上,相关公众难以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且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