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硅基仿生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舍穆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19037174号“硅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商号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泵等商品与“硅基”并无直接关联,不会使相关公众认为申请商标仅直接表示了该商品的技术特点,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情形。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其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范围备案信息打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硅基”,其指定使用在“医用泵”等全部商品上,直接表示了该商品的技术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