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PESMEL OY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65722号“MATERIAL FLOW HOW”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英文单词任意结构组成,整体并不传达任何特定含义,并非普通广告语,作为文字符号,完全具备指向商品及服务提供者的功能,具有显著性。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第7类、第9类、第37类、第42类复审商品和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虽然由三个有含义的英文单词组成,但其整体既不是表示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特点的短语或者句子,或者广告宣传用语,又不是本行业或者相关行业常用商贸用语。申请商标整体表现为无特定含义的文字组合,其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第9类商品上以及第37类和第42类服务上,能够起到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因此,申请商标在第7类、第9类、第37类、第42类所有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第9类、第37类、第42类复审商品和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