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174827号“企业微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微信”是申请人长期使用且知名度较高的商标,具有极高的显著性,同时,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内容等特点,在先已有多个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微信百度百科介绍、相关报道介绍、宣传情况材料、知名度认定材料;腾讯品牌相关报道材料;申请商标宣传情况、第三方媒体对申请商标的报道材料、使用材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况。(以上证据以电子光盘形式提交)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企业微信”,根据普通消费者一般识别能力易理解为“企业微小信誉”,在指定使用的金融服务;银行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指定服务的内容功能、消费对象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消费者一般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主张的多个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称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