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典雅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0134705号“FLIP ZER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114356号“FLI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406221号“FLI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1102505号“rollz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其官网截图、“FLIR”的百科搜索截图等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