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波欧兰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海曙金点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83807号“TECHMA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678572号“TECHMA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44017号“TECHAR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不同,不会造成混淆。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外包装照片打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灯、照明器械及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灯、车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由英文“TECHMAR”及图形组成。申请商标英文“TECHMAR”与引证商标一英文“TECHMAX”、引证商标二英文“TECHARM”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上述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