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日本汤浅电气株式会社(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信慧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59885号“JPYUS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49528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整体构成等方面存在差异,用一般注意力可区分两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由英文“JPYUSA”及图形组成。引证商标为图形商标。两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别,相关公众依一般注意力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