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662615号“撒娇”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撒娇 20662615

阅读:116811 2017-11-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山西米粮川餐饮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62615号“撒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569290号“撒娇诗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构成、含义方面不近似。申请商标经推广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

  申请人:山西米粮川餐饮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62615号“撒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569290号“撒娇诗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构成、含义方面不近似。申请商标经推广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站宣传、网页截图、门店照片等资料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养老院、饭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文字商标。申请商标由汉字“撒娇”构成,引证商标由汉字“撒娇诗院”构成。申请商标“撒娇”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中,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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