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0536611号“安妮ANNI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安妮ANNIE 10536611

阅读:58187 2017-11-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安妮餐饮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渡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常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6年12月29日对第10536611号“安妮ANNI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撤销注册申请。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

  申请人:北京安妮餐饮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渡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常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6年12月29日对第10536611号“安妮ANNI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撤销注册申请。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4244757号“安妮Annie’s及图”商标在消费者、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巨大相同和近似之处。且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商号权、著作权,被申请人在第43类服务上无实际经营情况,属于恶意抢注,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九条之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是我公司依法核准注册商标,符合有关规定。二、北京安妮餐饮有限公司这种恶意提商标无效宣告的做法,严重侵犯答辩人商标专用权,破坏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其主观明显是具有恶意的。三、其无效理由不成立。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于2012年2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3类“备办宴席;咖啡馆;自助餐厅;餐厅;饭店;快餐馆;酒吧服务;茶馆;会议室出租;养老院”服务上,于2013年4月21日核准注册,有效期至2023年4月20日。

  2、引证商标由李爱国(110105621228412)于2004年8月30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咖啡饮料”等商品上,于2006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专用期限至2016年12月27日。经转让程序,于2015年6月14日转让至北京安妮餐饮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委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以下称修改前《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九条的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委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修改前《商标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具各要素组成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判断商标近似,应当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既要进行整体比对,又要进行主要部分的比对。本案中,争议商标主要组成部分英文“ANNIES”与引证商标英文部分区别不明显,两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议室出租;养老院”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在此服务上不构成修改前《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备办宴席;咖啡馆;自助餐厅;餐厅;饭店;快餐馆;酒吧服务;茶馆”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饮料”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和服务,但其服务的消费对象、销售渠道、销售场所等方面具有较强关联性,且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地属同一区域,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服务和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服务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在“备办宴席;咖啡馆;自助餐厅;餐厅;饭店;快餐馆;酒吧服务;茶馆”服务上构成修改前《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修改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申请人未提交其“安妮”商号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使用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等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已在中国大陆市场范围内经广泛宣传和使用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或影响力。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对申请人在先商号权的损害。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本案中,虽然申请人商标的图形部分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但申请人“安妮Annie’s”仅是文字的简单组合,不能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申请人也未提交的证据证明其享有著作权。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对申请人著作权的损害。

  修改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是指商标申请注册人在明知或应知某一商标是他人在先使用并在市场上具有一定影响的情况下,在相同或类似商品及服务上抢先注册了该商标或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本案中,无证据显示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申请人已在类似服务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或影响力,亦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有抢注的主观恶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修改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部分成立)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备办宴席;咖啡馆;自助餐厅;餐厅;饭店;快餐馆;酒吧服务;茶馆”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会议室出租;养老院”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0536611号“安妮ANNI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安妮ANNIE 1053661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323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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