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嘉士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商专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303442号“嘉士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期间,商标局引证的第15405184号“嘉仕利JIASHILI”商标经无效宣告程序,依法予以宣告无效,故不再构成对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