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228703号“石头猪”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石头猪 20228703

阅读:144645 2017-12-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靖西原石农牧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228703号“石头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而成,该商标并未直接指示其使用商品的品种名称,也没有指示商品的使用对象,本身具有显著性。已有诸多类似本案情况的商标已初审通过或已注册,且申请…

  申请人:靖西原石农牧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228703号“石头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而成,该商标并未直接指示其使用商品的品种名称,也没有指示商品的使用对象,本身具有显著性。已有诸多类似本案情况的商标已初审通过或已注册,且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在消费者中已经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石头猪”,申请商标使用在“活动物”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品种名称,且该商标指定使用在“饲料”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使用对象,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因此,申请商标已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无证据显示申请商标经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具有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1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0228703号“石头猪”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石头猪 2022870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314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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