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114029号“绚礼网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绚礼网及图 21114029

阅读:40311 2017-12-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天佑华夏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1114029号“绚礼网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独创,申请商标中不存在不规范的文字,指定使用在相关服务上,不会产生任何不良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

  申请人:北京天佑华夏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1114029号“绚礼网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独创,申请商标中不存在不规范的文字,指定使用在相关服务上,不会产生任何不良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美誉度及影响力,且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稳定的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绚礼网”及图形构成,其中含有不规范汉字,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禁止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并非判定申请商标是否构成上述条款所指“禁止作为商标使用”情形所考量的因素及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2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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