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开封八朝古韵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846795号“千古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9762580号“千古貂韵Qiangudiaoy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和呼叫上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