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省粮食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浙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481485号“浙粮集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文字组合“浙粮集团”,其与申请人名义尚不存在实质性差异,相关消费者应不易对其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6年12月30日